通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530423-003721-20170208-0003      发布时间:2017-02-08 15: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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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通海县委、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发〔2015〕10号),设立通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通海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的职责。

  2.取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初审的职责。

  3.取消放射工作人员审批的职责。

  4.取消义诊活动备案。

  5.根据国家、省、市、县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

  2.承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

  3.承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

  4.承接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职责。

  5.根据国家、省、市、县的规定,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整合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五)划出的职责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加强的职责

  1.配合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加强中医药工作管理和中医药服务体系、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卫生计生、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计生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防控和干预,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组织拟订并贯彻实施基层卫生计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计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药品增补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负责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规划、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和综合改革。

  (九)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资格考试和高职人员推荐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县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七)承担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通海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通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秘、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工作;负责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公立医院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卫生计生工作评估、评价和考核工作;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负责联系计生协会工作。

  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落实卫生计生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和优秀科技成果申报评奖;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负责高职人员推荐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扶贫挂勾帮扶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

  编制并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基建项目;管理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指导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卫生计生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卫生计生相关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承担全县卫生计生统计和向上争取资金的统计报送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卫生计生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计划生育利益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网上录入及资金兑现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和行政审批事务综合协调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统一收件、办理、送达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普法工作,拟订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参与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相关准备工作,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参与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四)医政医管药政中医股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药品增补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综合管理中医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负责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工作;负责中医药传承与发展,提高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组织实施全县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和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加强中医特色优势和服务能力建设,以及中医药参与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健康股(卫生计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六)计划生育管理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拟定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计生政策的落实;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落实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股

  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拟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基金财务核算,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审批医疗转诊转院,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和培训工作;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和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八)防治艾滋病股

  研究提出通海县防治艾滋病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求评估、预算编制,下达经费使用方案;承担艾滋病防治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落实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咨询、监测检测、行为干预、抗病毒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母婴阻断、关怀救助及有关项目工作;负责“推套防艾”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承担县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通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通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通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将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流动人口生育监察职责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进行整合,合并为并通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局(简称“通海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局”)承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局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对涉及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局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将原县卫生局、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移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其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通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通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通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通海县